在湖北省襄阳市某县•▼…,一起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展开的行政诉讼引发广泛关注。池先生和周先生,作为当地鱼塘养殖的从业者,在面对自称交司不明身份人员采砂作业时,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▼△★。他们向某县水利局申请公开河道采砂许可证信息,却遭遇对方的沉默以对★-。
原告多次交涉无果,为核实合法性,于2020年1月8日向被告某县水利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请求公开养殖场相关区域范围内所涉河道采砂许可证。被告于次日签收,但此后未作出任何答复◆=,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,遂决定提起行政诉讼◆••。
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…,判决被告某县水利局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信息作出答复▼…△。
因此,当遇到类似困扰时●,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。京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拆迁等相关领域,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律师,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、高效的法律服务,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在拆迁等行政事务过程中,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时常出现,看似是一个小环节,却可能对整个案件走向产生重大影响。当事人往往因不熟悉法律法规和程序,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。专业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对法律的精准理解,能够准确收集证据◆■、运用法律条文,如本案中京平律师对相关法规的熟练运用,有力推动案件胜诉。
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•,判决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水利局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•,对原告池先生、周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作出答复-△●。这一判决结果维护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,也确认了被告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。
池先生和周先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某县某村开展鱼塘养殖,未加入养殖合作社•△=。自2019年7月26日起,自称交司的工作人员在其养殖区域进行采砂作业,且无法出示采砂许可审批手续及有效身份证明。
京平拆迁律师刘春兴和朱月华接受委托后,协助二原告提交身份信息以证明主体适格…●,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,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依法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。在庭审中,被告认可收到申请书。
律师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,指出被告未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答复▼,且未履行延长答复期限的相关程序…◆▪。同时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第一款,被告对拒绝提供信息应履行法定告知和证明理由义务,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对此举证。